一、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受理部门:
盐田区统计局
三、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广东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
4.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四、受理对象和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五、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3、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调查表式的右上角应自上而下分别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字样。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七、办理程序及处理时限:
1、申请部门按要求备齐材料送区统计局统计与核算科(区文化馆705,电话:88171620);
2、区统计局统计与核算科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完整性,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申请部门根据意见补正材料。自收到完整、正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复,审批(备案)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3、部门收到复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区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4、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区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