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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8455748656M/2022-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28
名称: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党组关于修订《中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28
主题词: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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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党组关于修订《中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党组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盐田区管单位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等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党组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盐田区管单位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等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工作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党组议事内容为:

  (一)第一议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推进落实局重大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工作规划等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推荐、任免、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班子成员、各科室及人员分工;

  (六)局预算安排,3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30万元(含)以上大额固定资产采购、报废、捐赠、处置等;

  (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及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九)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党组议事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党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会议的议题要在会前充分酝酿,人事议题应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党组书记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发〔2009〕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会议定事项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一般包括议题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指计划、制度、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议题材料本身已经详细论证或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不再单独提供科学论证材料。

  上会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进入集体议事。凡没有提供齐备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材料不齐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三)提前通知。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个工作日通知党组成员。

  (四)充分讨论。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讨论时,党组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进行末位表态。党组书记直接分管所议事项的,在补充介绍时也不能首先定调。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七)记录在案。党组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应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基本要素,详细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表决情况和决策结果,如实反映会议全过程。

  每个议题的表决形式和表决意见应逐一记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表决人对其表决意见负责。主持人宣布暂缓表决的,也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八)形成纪要。党组会议须形成专门的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中心内容及议定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区领导。

  (九)立卷归档。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按年度单独保存。会议通知、上会材料、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按“一会一档”的原则进行立卷和归档。会议档案材料(含纸质和电子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回避规定

  第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议题的,由主持人委托其他有表决权的与会成员主持会议。

  第五章  议事决策规范

  第八条党组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订议事决策规范并履行审定、备案手续。

  第九条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通知送达时间、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并须具体列出由党组研究决定的所有议事事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党组会议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不得列入会议决策的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决策的,应予以撤销。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区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决定事项,应修改或撤销。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前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开党组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中英街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