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英街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盐田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审计对象包括中英街管理局机关内设各科室和中英街社区党委。
第三条 党政办是管理局内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财政财务收支是指各类收入和支出,领导干部是指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专项是指专项资金或其他专门事项(主要是根据局党组、局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特定事项)。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当由党政办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根据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属任期届满或退休的,党政办应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前3个月安排审计;其他情况下,党政办应当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六条 党政办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资金资源规模、领导干部任期、以往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及内部审计情况等因素,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单位每五年至少接受过一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期间应当为完整的一个或多个会计年度,且包含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应当为整个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期间由党政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三)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三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合理安排,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将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党政办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 审计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领导和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可由熟悉审计工作的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开展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除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审计执业资质和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审计任务;
(三)最近三年内未承担过被审计科室的财务咨询业务;
(四)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市财政委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处罚;
(五)与委托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充分开展审前调查后,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党政办应当向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此外,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在被审计科室主要办公场所张贴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初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馈意见提交党政办复核。
第十九条 党政办对审计报告复核后,报管理局核准,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办公室将审计报告转发被审计科室、被审计领导干部,并抄送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并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如实反映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予以界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管理局提起申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科室考核及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科室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90日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向党政办提交整改报告。党政办应当定期检查监督被审计科室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应当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盐田区社区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