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行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盐田区自行采购工作指引》及盐田区财政局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科室(队、中心)以及居委会(以下简称采购经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适用本指引。政府采购形式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单位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定期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条 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牵头组织,由具体采购经办部门按规定负责实施。
第五条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规定。采购经办部门必须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订采购计划,按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集中采购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严格按照区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编制采购计划。
第三章 自行采购
第六条单位自行采购实行采购经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并指定项目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办人是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工作。
党政综合办是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督促各部门落实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节 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
第七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自行采购。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完整、明确,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或服务内容、采购数量以及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九条单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需求调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形成书面的需求调查结果(格式可参照附件1),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自行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自行采购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自行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等工作。采购小组成员由具体负责项目的经办人、采购经办部门负责人、党政综合办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评审专家,简单项目可由本单位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特殊、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以及其他渠道选取对口的专家协助评审。采用其他渠道选取专家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列明合理理由。
第十二条验收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小组人员的构成。
第十三条外聘专家协助开展评审、验收等采购活动支付评审费原则上不得超出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酬劳标准。
本单位人员参与评审、验收等采购活动不得领取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采购小组、评审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与项目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利害关系的认定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加自行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以及不处于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未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同一项目的不同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
(四)同一项目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五)其他单位认为必要的资格条件。
其中,第(一)、(二)项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评审小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信用中国”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第(三)、(四)、(五)项由评审小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平台查询核实。
第三节 自行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六条自行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采购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供应商资格核查的责任主体等)。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遵循简易、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部门提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采购经办部门需充分调研了解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推荐拟选供应商并报采购申请,提请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不分金额大小: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五)其他无法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价、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及不属于第二十条的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价、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自行采购。相关采购方案需报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开展采购。
第四节 自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参照竞争性谈判或竞价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经办部门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属于第九条情形的应当提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明确供应商的选定方式和范围、采购方式和定标方法等。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经办部门可以价格、质量、服务方案、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
(二)提请采购审批。采购经办部门提请分管领导、局长审批采购事项,采购审批请示应列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服务期限、拟邀请竞谈的供应商来源及相关理由、具体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定标法等。
(三)采购经办部门向不少于三家(含)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邀请函),采购文件(邀请函)可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供应商资格及要求、货物清单、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交货期、交货地点、售后服务、投标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四)采购小组组成人数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
(五)被邀请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报价函)。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邀请函)的要求提交书面响应材料。
(六)评审小组对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并记录在案。采购小组的结论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1.资格审查环节:评审小组对自行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格式可参照附件2),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等。资格审查的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资格性审查符合的供应商进入实质评审环节,评审小组审查供应商响应材料的格式、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响应内容是否满足项目实质性需求等。
3.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评标法为最低价法的,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评标法为综合评分法的,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
(七)局会议审定。采购经办部门将采购过程及结果根据金额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审批权限报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定,确定供应商。
(八)采购经办部门根据会议审定意见,将采购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三条参照公开招标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经办部门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属于第九条情形的应当提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明确供应商的选定方式和范围、采购方式和定标法等。
(二)提请采购审批。采购经办部门提请局领导审议采购事项,采购审批请示应列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服务期限、具体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
(三)制作采购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作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含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分标准、商务和技术要求、响应时间、方式、评审方法、需提供的材料等。
(四)发出采购公告。可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门户网站或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等发布项目采购公告(格式可参照附件3),公告原则上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应载明供应商投标途径及投标方式,投标方式可灵活采取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送相关材料。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报名费和采购文件费用。
(五)采购小组组成人数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
(六)供应商响应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采购单位。
(七)项目评审。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方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小组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先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格式可参照附件2),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的,则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进一步评审并计算出各响应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推荐总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由采购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资格性审查或投标文件实质性条件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供应商数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经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可继续按原程序重新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
(八)采购经办部门应当将采购结果在盐田区政府在线、门户网站或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等进行公示(格式可参照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四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招标机构参照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且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经办部门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盐田政府在线或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采购经办部门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自行采购合同的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成果要求、服务内容及范围;
(三)数量及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安排;
(七)质保期及保修期;
(八)成果交付及验收办法;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采购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中,采购经办部门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上限。
第二十九条自行采购完成后,采购经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经办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展履约评价和验收。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经办部门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要做到客观、真实。履约情况应作为以后确定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采购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不得支付全部款项。
第三十一条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采购经办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询问、质疑或投诉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自行采购项目,由单位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行采购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通过协商一致或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六节 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形成自行采购工作台账,统一由单位采购专员根据单位情况更新登记。台账应记载采购时间、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预算金额、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支付进度安排、验收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自行采购项目档案与会计档案不能相互替代,应严格执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档案材料应当全面、具体,包括采购审批材料、需求文件、公示材料(如照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结果决策记录、合同、履约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
档案材料原则上均为原件,如因特殊原因需将原件存放他处的,则需将复印件收录档案或进行电子归档。
第三十七条档案材料应当编制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后由专人保管。采购文件应于项目验收完毕后三十日内应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其余未尽事宜按《盐田区自行采购工作指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