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经济事项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和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大经济事项审批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范围
第二条 局机关涉及的所有 5 万元(含)以上的委托服务、劳务派遣或咨询类项目、设备、仪器采购和宣传工作等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费用 5 万元(含)以上至 30 万元(不含)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事项,由负责部门将初步采购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定通过后直接实施。
(二)费用3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事项,由负责部门将初步采购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按第三条规定程序研究同意后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署
所有委托服务、劳务派遣或咨询类项目、设备、仪器采购和宣传工作均需签订合同,合同签署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费用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具体经办人草拟,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呈分管领导审定、签署;
(二)费用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具体经办人草拟,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具体经办人核对拟提请签署的合同版本与审定版一致后,签字并加盖校核章,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分管领导签署,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局长签署。
第六条 合同款支付:各类生效的合同严格按照《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不得支付全部款项。
第七条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决策及合同签署按照本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