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局工程建设项目(含建设服务项目)招标和相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工作,提高招标效率,规范合同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条 按照市、区有关规定,采用简化招标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等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与建筑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纳入简化招标流程工程范围。
第三条 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可按照本局规定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类建设工程发包在本局实行分类管理,由本局各科室(执法队)、局领导、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按照权限确定服务单位。
(一)工程造价在100 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在50 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设备。
符合规定自行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预算价为基数,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执行5%的下浮率。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其它招标管理工作。如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需获得市、区政府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批文,才能开展公开招标工作。
(三)招标管理工作由负责项目的各科室(执法队)负责。各科室(执法队)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招标管理工作。
(四)对于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科室(执法队)组织招标代理根据现行招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法律顾问书面意见,经讨论通过后再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五)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应按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完整、准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七)招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采用简化招标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工程造价在100万(含)元以上、400万(不含)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单项合同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简化的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经所在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局党组会审定;工程项目中单项合同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和货物采购,按照我局的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简化的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价、服务日期和质量要求、资质等级要求、发包和定标方式等,发包方式优先选用邀请招标,定标方式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选用最低价法、抽签法、综合评审法等。
(三)简化的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信息应主动在我局对外的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采用本局规定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工程造价在100万(不含)元以下,30万(含)元以上的施工工程,单项合同在50万元(不含)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经所在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局党组会审定;工程造价在30万(不含)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单项合同在30万元(不含)以下、 5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经所在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工程项目中单项合同在 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和货物采购,按照我局的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单项合同在 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经所在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
第七条 被邀请或委托企业基本要求:
(一)被邀请或委托企业需满足下述要求:一、承接过同类的施工工程项目,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评价良好;二、业内口碑好、履约能力强、相关工程经验丰富。符合上述条件且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由所在科室(执法队)审核推荐。
(二)被邀请或委托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被市、区住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红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二、被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较严重等级及以上不良行为,且在公告期内;三、近1 年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合同签署程序和权限:
(一)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勘测合同、检测合同、方案委托编制等,以及区政府委托我局开展的各项工作中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等。
(二)合同由项目建设科室与被委托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或本局合同范本,商定合同内容,并经我局法律顾问审察出具书面意见修改和完善后,报局长审定;
(三)项目负责科室对被委托单位送达的正式合同进行校对,核对无误后,签盖合同审核章;
(四)本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费用 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具体经办人草拟,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呈分管领导审定、签署;费用 5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具体经办人草拟,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具体经办人核对拟提请签署的合同版本与审定版一致后,签字并加盖校核章,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分管领导签署,1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局长签署。
(五)合同存档:合同签订之后及时进行局内存档,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区档案馆存档或自行存档。
(六)签署时限: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合同委托之后,第一时间登记合同信息,由合同起草人负责跟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限及时签订合同文件。对于非公开招标委托合同,需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或者呈批表审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署。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合同签署。
第九条上述招标及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区建设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当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应的规定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