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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19-09-20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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