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3-09-23
事项内容 | 信访投诉办理 |
办理依据 | 《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
申请材料 | 1、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信访人的身份材料、联系地址电话(如不需要答复可以不提供)。 3、信访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事项程序 |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公安机关在接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公安机关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4、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30日。 5、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
救济权利 | 请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并尽量提供证据材料 |
特别提示 | 1、信访人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提倡文明上访,信访人要自觉遵守上访纪律,如实反映情况,爱护公物,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反映情况后,请尽快离开接访室,以便接访工作人员接待下一个来访者。 3、凡有五人以上集体来访时,请选出二至三名代表到接访室接谈,其余人员须听从接访工作人员的安排,先行离开,等候回音。 4、凡属正在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信访者无须重复来访。 5、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处理,并作了答复后,应终止信访活动。如有不服答复意见的,可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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