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3-03-31
根据《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开展配套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配套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国家和省的立项材料、上级到账资金材料、验收通过材料(采用后配套方式的)等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资助:
(一)项目申请的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计项目上级到账资金等情况;
(四)对通过审计的项目,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
(六)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示;
(七)对经审定确定资助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配套资金。
政策链接:http://stic.sz.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10475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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