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4-04-09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中医馆应相对独立;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馆)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
(四)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中医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中医馆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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