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移动版 无障碍版 微信 RSS订阅
轻触这里关闭目录
发布时间:2017-01-09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打印、盖章和发放、管理。持证人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