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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盐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6

各相关单位:

  《盐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15日

盐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盐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专项资金纳入盐田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贯彻均衡、提高质量、促进发展、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落实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3.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和评审;

  4.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5.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2.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3.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5.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区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民办学校职责

  1.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账目;

  4.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使用绩效自评及财务报表;

  5.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发放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内容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除直接奖补或发放至个人的款项外,其余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方面。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由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区教育局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提出申请,待区财政部门批复年度预算后下达至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按预算批复用途列支。学校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学生的,学生家长需通过规定途径进行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将通过“深圳市织网工程”等信息平台进行比对。在学期结束前审核完毕后,汇总最终人数、金额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核通过,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由各民办学校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二)资助对象为教师的,每年民办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完成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人员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由各民办学校发放给教师个人。

  (三)资助对象为学校的,主要指用于民办学校信息化建设、教学设备资助等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或其他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需经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核通过,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拨付资金。

  以上各项目专项资金,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至区教育局,根据各项目资金使用需求时间及时拨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入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使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检查,开展绩效评价。上级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暂缓、停拨项目资金,对于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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