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3-10-13
根据《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四)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资金;
(四)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
(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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