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6-11-16
答:创业补贴对象为:
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
上述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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