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11-13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爱富(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卢佳婉、林嘉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3】374、37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佳婉2023年6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8931.0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嘉嘉2023年5月24日至7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2465.5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佳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286.81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嘉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396.55元;
五、第二、三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于2023年11月13日张贴于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15号深中润君临海域C区C23202。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30号文化艺术中心一层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52213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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