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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劳人仲案【2023】532号张治雄诉深圳市飞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1-24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飞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治雄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3】53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至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678.1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1月24日张贴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02号科技大厦407。你可到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盐田区政府广场东南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何书记员,电话:0755-252213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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