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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2-09-28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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