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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来源:发布时间:2012-09-28

  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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