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来源:发布时间:2012-09-28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