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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2-09-28
答: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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