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19-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动调解员积极性,稳定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建立以案定补激励机制,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能。调解员调解成功劳动争议案件后,可按照以案定补的原则申请办案补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贴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将办案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经费安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各区安排劳动争议调解购买服务经费时应综合考虑办案补贴因素,采取以案定补方式购买服务,避免重复支出。

  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街道相关部门开展以案定补工作,具体细则由各区自行制定。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办案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以下组织: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区、街道、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组织应经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证;

  (二)在经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不属于公务员、职员、雇员。

  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发放对象为调解员。调解员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且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办案补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九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

  (二)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三)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民事裁定书。

  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根据案件涉及人数分为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案件及大型群体性案件四类,具体如下:

  (一)简单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为1至3人;

  (二)普通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为4至10人;

  (三)疑难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为11至29人;

  (四)大型群体性案件:案件涉及人数大于30人。

  大型群体性案件可根据处置要求进行分案,每件案件分案不得超过3个且每件涉案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标准如下:

  (一)简单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二)普通案件,每案补贴500元;

  (三)疑难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四)大型群体性案件,每案补贴2000元。

  由多名(含同一调解组织及不同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经各调解员协商一致分配补贴金额。

  第三章 办案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后,通过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系统提出办案补贴申请。

  由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应由主办调解员提出办案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自调解成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办案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调解员申请办案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办案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案补贴所对应的调解案卷(包括调解案件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调解相关记录、调解协议书及其他材料);

  (三)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或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

  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材料、履行证据、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均应通过扫描并以PDF等格式上传至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则应增加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二)事实理由应包含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

  (三)调解请求应包含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四)明确劳动争议具体类别、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时限;

  (五)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六)当事人为法人的,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可包括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为相关履行证据,如涉及金钱给付的,可选择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给付的方式履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调解协议未当场履行但事后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因故不便到调解组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复核协议履行情况,将涉及的音像资料和证明事项记录作为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仲裁调解书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民事裁定书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仲裁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应分别为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司法确认生成。

  第四章 办案补贴审核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审核采取一案一审制,具体审核发放程序由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审核要点如下:

  (一)调解员及所申请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之内;

  (三)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有效;

  (四)调解协议书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对相关内容的规范性要求,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仲裁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要点。

  第二十条 办案补贴审核应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而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在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逾期未补充完善资料或经补充完善资料仍未通过审核的,不再受理该案办案补贴申请。补充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审核或经补充完善资料仍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自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卷,由所属调解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疑难、复杂申诉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案补贴,并对所申请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办案补贴审核人员应在审核办案补贴申请时严格把关,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劳动关系、争议内容、调解过程、履行情况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内将上季度本辖区内各调解组织的办案补贴申请进行登记汇总并形成《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及补贴发放情况报告,报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数量开展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发放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获取办案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补贴发放部门追缴所发补贴经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及卷宗的;

  (二)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三)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述情况应同时报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将调解员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对于出现骗取补贴等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补贴金额为税前金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提人数及日数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