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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问:改革前的实缴资本制度有哪些弊端?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1

答:目前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现状是:一是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设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首期实缴的必要数额,并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资程序;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验资帐户,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该笔资金。

以上规定,使得我国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在实质上仍然是要求注册资本实际缴付。这样,公司在筹备设立的时候,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办理公司登记、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并且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对特定行业设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机稍纵即逝,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另外,这一制度导致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杂、费用高,资本运作的效率低、不灵活。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诱发“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是的“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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