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20-08-1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辖区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的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产业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
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上市资助等。
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众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对盐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申请的产业资金分项资金政策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盐田区户籍居民;
(二)无盐田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区且该单位为其依法购买社保,或持有盐田区有效居住证件的居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以深圳信用网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核查报告和盐田信用网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信息为准,第三项情形以深圳盐田政府在线政务公开中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第四项情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第九条 产业资金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项目不得被不同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用于重复申请,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每家中小微型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每家机构、单位、大型企业、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
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备案总表核查扶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原则,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第十条 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产业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按权限研究产业资金项目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研究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研究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的事项等。
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讨论事项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不讨论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
(二)负责对分项产业资金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
(三)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
(四)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核查、评审,制定扶持项目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
(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
(七)负责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
(八)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
(九)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十)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其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等具体日常工作;
(二)负责收集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定期更新项目备案总表并向各主管部门提供;
(三)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公示等。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盐田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核查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本规定、各分项资金政策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五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核方式分为核准类和评审类两类。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条件明确各项目的审核方式。
(一)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3.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十九条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一) 核准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二) 评审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区长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流程。
经核准或评审拟予以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至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对象;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扶持意见,并予以公告。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以及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并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按照产业资金审批流程报请签批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并抄送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产业资金管理费用单项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部门内部流程审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十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主管部门完善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 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企业、单位、机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录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产业资金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年度”“每一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