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卫计局发布时间:2019-03-07
近期,位于沙头角沙深路一美容店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执法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该美容店警告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重要提示:
1、经卫生监督部门量化评价的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取得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法规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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