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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保障房配售相关问题

来源: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18-10-30

  如果购买了安置房,如它的位置不好,和现在孩子读书学校和自己工作单位都太远,不方便,如下3种方式我都可以采取吗?1、安居房闲置不住,依然租住在现有出租房;2、给朋友免费住,自己依然租住在现有出租房;3、出租给别人住,自己依然租住在现有出租房。另外在问一个问题:买了安置房后还可以再买商品房吗?

  第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同时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综上,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不得空置、出租、出借或用作经营性用途。 第二、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所以在安居型商品房未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不能另购商品房。

  做为共同申请人年满18岁后就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那18岁后是否可以买商品房,跟早请人早申请到的安居房是否有冲突?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该子女成年后可以购买商品房。

  安居房在十年后没有取得红本产权,可以另外再买房吗?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所以,安居型商品房购房人必须在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全部产权之后方可另行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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