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转发: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发布时间:2024-02-02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2024年寒假即将来临,我们向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一、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市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范围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不得组织开展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掐尖”考试。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或“数字人民币”收费模式,收取校外培训费用。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在寒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并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市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维护和谐教育生态。

深圳市教育局

2024年1月19日

相关稿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