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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中心)发布时间:2024-02-08
答:根据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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