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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4-12-10

深圳市盐田区第三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14-07-07

  第一条  本届运动会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运动会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办公室2人、单项比赛裁判长1人、各项目参赛代表队领队(或教练)1人组成。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竞赛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员、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对裁判员判决不服的运动队,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半小时内(根据不同项目和竞赛时间安排可以适当延长)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第五条  运动队决定申诉后,应以书面形式(领队签字)将申诉材料通过裁判长转交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以及当场执行裁判员、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需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权表决)。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

  第七条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所交申诉费不退回。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的裁判员可取消其比赛执法资格并报组委会另行处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运动队所交申诉费全额退回。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比赛或颁奖。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盐田区第三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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