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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0-09-01

盐田区产业政策汇编

来源: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0-10-10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辖区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的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产业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

  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上市资助等。

  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众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对盐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申请的产业资金分项资金政策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盐田区户籍居民;

  (二)无盐田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区且该单位为其依法购买社保,或持有盐田区有效居住证件的居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以深圳信用网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核查报告和盐田信用网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信息为准,第三项情形以深圳盐田政府在线政务公开中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第四项情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第九条 产业资金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项目不得被不同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用于重复申请,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每家中小微型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每家机构、单位、大型企业、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

  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备案总表核查扶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原则,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第十条 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产业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按权限研究产业资金项目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研究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研究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的事项等。

  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讨论事项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不讨论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

  (二)负责对分项产业资金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

  (三)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

  (四)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核查、评审,制定扶持项目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

  (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

  (七)负责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

  (八)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

  (九)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十)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其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等具体日常工作;

  (二)负责收集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定期更新项目备案总表并向各主管部门提供;

  (三)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公示等。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盐田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核查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本规定、各分项资金政策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五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核方式分为核准类和评审类两类。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条件明确各项目的审核方式。

  (一)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3.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一)核准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二)评审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区长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流程。

  经核准或评审拟予以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至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对象;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扶持意见,并予以公告。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以及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并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按照产业资金审批流程报请签批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并抄送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产业资金管理费用单项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部门内部流程审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十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主管部门完善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 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企业、单位、机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录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产业资金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年度”“每一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5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及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执行,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鼓励引进大型领军企业。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对引进除第四条以外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如获得资助企业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可按照该办法予以补充奖励。

  第六条鼓励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引进的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2%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鼓励引进上市企业。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盐田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八条鼓励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并落户盐田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一)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10%,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二)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从认定后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装修研发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

  第三章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一)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或多业主载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盐田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重点产业载体招优引强。对重点产业载体所引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对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重点产业载体纳税总额每同比增长5%,给予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盐田区,在盐田区正常纳税;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三)实施细则或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与盐田区产业扶持政策中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政策的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应承诺在盐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三)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金审批流程,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具体标准、流程及细则,参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要求实行;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经认定异议属实后,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支持):

  (一)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二)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盐田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5年内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止。盐田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并录入深圳信用网和盐田信用网进行公示。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书面报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盐田区监察委和盐田区审计局的监督。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五条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注册落户之日起,须在2年内,对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奖励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7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原《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17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并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产业资金审批流程规定进行资金报批工作。

  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总部企业可享受资金支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章 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次集中认定。

  认定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公示—公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资金扶持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提出拟资助方案­—征求意见—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第十三条按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项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区重点企业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总部企业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员工纳入区“梧桐人才”认定范围,经认定为“梧桐人才”的总部企业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在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优质载体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或场租补贴,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三方面的融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区内总部企业名录,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

  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等重大事项的,或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经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在申报、执行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视情节严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盐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扶持资金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工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区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7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

  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结合盐田产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扶持航运物流、工业制造、商贸服务和金融等行业的企业。在盐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盐田区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资助,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促进航运物流业转型

  第四条 鼓励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对在盐田港区挂靠的船公司,上一年度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且年度吞吐量超过一万标准箱,按以下情形给予扶持:

  (一)注册在盐田区的,扶持五百万元;

  (二)注册地不在盐田区,但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在盐田区的,扶持三百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盐田区,且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不在盐田区的,扶持一百五十万元;

  (四)两家以上船公司共享同一新增外贸航线的,总计扶持一百五十万元,并按集装箱吞吐量比例确定各家船公司扶持金额。

  第五条鼓励航运服务业聚集发展。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予扶持。

  支持航运配套服务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

  第六条支持发展水水联运。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一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吞吐量较前一年增长部分按十五元/标准箱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条支持辖区海铁联运企业在省内外货源集散地建设内陆港。对上一年度挂牌且年吞吐量一万标准箱以上的内陆港,每个内陆港给予海铁联运企业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运量达十五万标准箱的,上一年度完成运量比前一年增长部分,按五十元/标准箱给予扶持。

  第八条鼓励集装箱堆场外迁。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以外投资(投资股份占比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集装箱堆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空箱年作业量超过五千标准箱且服务于盐田港的,按不超过集装箱堆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堆场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鼓励辖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改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满足货物查验需求的基础设施平台。企业在上一年度已在区政府备案,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条鼓励仓储物流企业依托辖区仓库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开展加工、分割、包装、展销等增值业务。对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申请三年按该项业务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辖区企业依托自有或租用仓库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研发等新业务。对租用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补贴,三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对依托自有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发展。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仓储补贴。三年补贴金额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且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物流及配套环节的升级改造项目。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投资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辖区物流企业开展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

  (一)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扶持。已享受过认证资助的企业,复审通过的给予十万元一次性扶持,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扶持;

  (二)鼓励物流企业开展AEO海关高级认证。对201851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支持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给予扶持,且扶持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二)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十亿元以上的非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三百万元;

  (三)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不满十亿元的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生产制造及配套环节进行技术改造。

  对上一年度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其中智能化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不超过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2019年以来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的扶持,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扶持的标准追加差额扶持。

  第十八条鼓励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入驻盐田区,并开展对外检测服务业务。在盐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盐田区设立分中心的,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参加珠宝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对2019年以来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珠宝创意设计大赛并获奖的企业,给予三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不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奖项扶持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支持辖区企业创造版权成果。对2019年以来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辖区企业,每件证书给予二百元登记费用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辖区企业进行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年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在2019年以来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项目资助,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资助,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项目扶持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

  第四章 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从合作银行机构所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1—3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深盐府办函〔201724号)有效期内已按原要求备案的,并符合原相关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标准申请扶持。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坏账损失补偿。对合作银行机构为辖区企业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无还本续贷贷款业务、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而发生坏账损失的,按照实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该机构的深圳市级分行或经深圳市级分行指定的盐田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行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于上一年度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单笔贷款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五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上述担保业务年度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每家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已成功完成债券类型融资的项目,按其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企业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扶持五十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已交纳上市辅导相关费用的企业,扶持一百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三百五十万元。对202011日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扶持。单个企业获得的上市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上一年度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年以上且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一千万元以上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在实收资本首次达到五千万元、一亿元、二亿元、五亿元时分别给予五十万元扶持。

  第二十九条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当通过平台服务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贷款规模达到五千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条特色金融企业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特色金融企业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章 激发商贸业发展活力

  第三十一条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十亿元以上不满五十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十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不满五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额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纳统餐饮企业。

  第三十二条鼓励辖区线下实体经营的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上一年度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的,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一亿元、三亿元、十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

  第三十三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盐田区内符合深圳市认定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的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且达到纳统规模的,一次性给予十万元资助。

  第三十四条2019年以来获得市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配套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提升规模拓展市场

  第三十五条 加快培育规模以上企业。对在上一年度设立且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六条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2019年起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及《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展会的企业按场租费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予扶持,每项展会扶持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扶持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2019年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按不超过承办方活动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上一年度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节水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予以十五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清洁生产项目投入资金总额(含第三方技术服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以来”“以后”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年度”“上一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2019年以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满一年”指至申报之日满三百六十五天。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7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不再执行,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5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执行。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机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培育科技企业

  第五条 本区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最近2年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企业落户满1年并正常经营的,经核定按该创投机构对该项目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创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创投机构不限注册地址在盐田区。

  第八条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经核定给予企业开办第一年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场地租金50%、最高10万元资助,以及研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资助。优先扶持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2年获得单轮2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或者最近2年获得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经核定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和单位,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奖励: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3%(含)至6%6%(含)至10%10%及以上的,经核定分别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2%3%给予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企业和单位每家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扶持的以下科技计划项目,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攻关项目每个最高150万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每个最高100万元;基础研究项目每个最高5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和深港创新圈项目每个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扶持,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上年度获得科技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秀类每个奖励50万元,良好类每个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平台立项扶持,或者获得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立项扶持,项目设在盐田区且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按获得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通过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的单位,按获得市级资助的100%在项目验收后给予资助,每个工作站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区政府审定,给予如下扶持:

  (一)对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给予租金全额补贴,如使用政府物业,免收租金并简单装修交付使用,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二)对入驻的科研项目,经核定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各项目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用于人员及办公费用,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四)按实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给予10%的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审定,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面积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类物业市场租金水平,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二)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面积给予装修费50%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750元。

  (三)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给予5%奖励,每项成果转化奖励最高2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扶持孵化载体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及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核定给予以下扶持:

  (一)给予运营方项目建设投资的50%一次性扶持,孵化器最高扶持1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50万元。

  (二)连续3年给予运营方实际入驻企业和项目支付租金的30%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第二十条 经区政府审定,符合条件的知名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利用区政府物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如下扶持: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一次租期最长3年,第一年向运营方免收租金,第二年起按上年运营绩效确定租金减免比例。

  (二)按简单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或按运营方投入的装修费给予全额扶持,扶持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

  (一)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

  (二)在孵企业被收购或兼并、首次获得单轮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单轮10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按每家给予运营方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上年度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助的,按所获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上年度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类、良好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奖励和公益研究

  第二十四条在盐田区开展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赛事,事前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同意的,事后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与区政府或市级部门共同举办的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二十五条本区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获得深圳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国家级、深圳市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所获市级奖励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项目研究费用全额资助,所需资金拨付给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医疗卫生类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各项目每年合计不超过150万元;其他类别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各项目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满1年”指至申报之日满365天;“最近2年”指至申报之日前2年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建设投资等以万元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以元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扶持申请时以及前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B级、C级或M级。

  第三十二条 同一申请单位因同一事项可享受本办法和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情况采取追偿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盐府办规〔20173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不再执行,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则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9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盐田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促进盐田区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依照本措施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本措施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执行。申请本措施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措施重点扶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的企业、机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支持重大产品创新和资质认证

  第五条研发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产品成果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资助、产业化资助、研发资助等事后资助的,按所获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药品或医疗器械(指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新通过美国FDA、欧洲药品质量和健康管理局(EDQM)、欧洲药品局(EMA)、欧洲合格认证(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机构(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每种药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种医疗器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企业或机构新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关于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质认证的,每项认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第八条 企业或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生物资源与实验等服务的,经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评审认定,给予如下扶持:

  (一)对实验室装修投资给予5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750元。

  (二)对所用仪器设备投资给予3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对经核定的上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剔除来自与本机构

  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部分),给予10%、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此项资助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企业新取得注册批件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在盐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经核定的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个产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企业受委托成为药品制剂、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经核定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收入的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以生产制造、研发、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生物医药和健康类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医药医疗器械销售流通型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3年内,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对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措施实施后首次或新达到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建设投资等以万元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以元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提出扶持申请时以及前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B级、C级或M级。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单位因同一事项可享受本措施和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情况采取追偿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199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盐田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全域+全季”旅游发展目标,实现“旅游+”产业融合,围绕“产业兴盐”战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从事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文化软件及游戏、艺术服务、体育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引进培育旅游景区

  第五条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创优评级。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鼓励旅游景区()落户盐田。大力挖掘盐田生态、滨海、人文、健康、产业、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景区()。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对有品质、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新建景区(),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不超过建设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单个景区()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七条鼓励旅游景区经营发展。对纳入盐田区统计核算,申报年的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上的收费景区,按申报年区级财政贡献相对于上年度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增长奖,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三章 引进培育优质住宿业

  第八条 鼓励住宿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五十万元、三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评定为深圳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鼓励酒店落户盐田。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盐田的酒店,且承诺自获得扶持起五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在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落户扶持。

  第十条鼓励酒店经营发展。对纳入盐田区统计核算,申报年的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上的酒店,按申报年区级财政贡献相对于上年度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增长奖,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承接高端活动住宿接待。企业承接会展、赛事活动的住宿接待,单次接待人数二百人以上,在盐田区住宿两夜以上,住宿标准三百五十元//人以上,全年接待人数二千人以上的,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增加一千人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章 鼓励发展“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文体业态”。

  (一)特色实体书店、演艺场馆扶持。营业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的经营性特色实体书店、演艺场馆,按实际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二)鼓励开展商业演出。支持小型舞台剧、音乐剧、演唱会、体育表演赛等高端精品节目在我区进行商业演出,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演出扶持,同一节目每年度扶持不超过三场。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旅游+影视动漫”。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盐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百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三十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五十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二十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三十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十万元支持;

  (二)对盐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不满一亿元、一亿元以上不满三亿元、三亿元以上不满五亿元、五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支持;

  (三)支持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盐田元素的原创影视作品,推广盐田旅游形象,且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的,增加给予五十万元扶持。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旅游+文体空间”。鼓励改造、建设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场馆。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市、区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经核定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运营方项目改造、建设投入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2.未获得第1目项目扶持的,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扶持,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级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十万元的扶持;

  3.对入驻的本办法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和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二十五元;

  (二)对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体育场馆,其直接投资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且场馆面积在一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五十万元;其直接投资额达到二千万元以上,且场馆面积在二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一百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旅游+配套扶持”。鼓励申请上级部门文化、体育、旅游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盐田区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支持。其中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二百万元的配套扶持;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金额1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二百万元的配套扶持。本办法中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所获得中央、省、市及区的累计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旅游+工业”。支持企业挖掘盐田港口、科技、黄金珠宝等工业旅游资源建设工业旅游点,为市民、游客提供共享空间,获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单位、基地)”荣誉称号,根据不超过建设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旅游+消费”。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商贸、餐饮企业合作开展购物嘉年华、美食节等营销活动,提升旅游和消费体验,按实际支出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扶持。若同个活动项目纳入盐田区旅游节或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按就高进行扶持,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扶持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旅游+交通”。

  (一)鼓励企业开通经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增空中、海上观光旅游线路,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企业开通串联辖区景点、酒店、商圈等旅游资源的旅游巴士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旅游+活动”。鼓励企业举办高端、有影响力的沙滩音乐节、水上国际赛事、越野赛等文旅活动和体育赛事。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大型旅游文化体育品牌活动、赛事。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的扶持;

  (二)对具有较大旅游产业推动作用的活动、赛事,经区政府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每场不超过三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旅游+展会”。鼓励企业举办高端、有影响力的展会。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展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二)对具有较大旅游产业推动作用的展会,经区政府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旅游+服务”。鼓励重点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及其他重点旅游企业提升旅游品质服务。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中外文多语种旅游标识标牌、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免费Wi-Fi景区全覆盖等旅游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提升旅游品质,发展夜间文化旅游街区等夜经济,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百分之十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旅游+健康”。鼓励企业开发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健康服务医疗机构,联合辖区医疗卫生和旅游产业资源,开发高端医疗、特色专科、中医保健、美容养生、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旅游产业链。对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健康旅游产业,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百分之十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一百万的扶持,最多可扶持三年。

  第五章 鼓励旅游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盐田资源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协会组织通过网红达人等渠道宣传盐田旅游,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宣传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项不超过十万元的扶持;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给予一名人员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标准按公务人员标准执行;自行对外开展盐田推广活动,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活动场租费和宣传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每场不超过十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旅游路线。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企业可联合盐田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

  (一)企业利用盐田区旅游资源开发包含旅游、商贸、文化、体育等旅游线路,并开展线上线下五个平台及以上宣传推介,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每条路线一万元的扶持;

  (二)对结合旅游路线,安排在盐田区住宿两夜以上,住宿标准三百五十元//人以上,全年接待人数二千人以上的,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增加一千人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符合盐田区最新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研究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盐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扶持资金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予以扶持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财政补助实际金额以事后审计结果为准,并实行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称“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11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原《盐田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盐府办〔201615)同时废止。

  盐田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盐田区律师行业发展,大力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业务能力强的规模所和业务特色鲜明的专业所,做强做大律师服务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三)本所执业律师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四)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在上一考核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三条 引进扶持。

  对新迁入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

  第四条 发展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年达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年达到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年达到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

  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认定以申请时近两年年度考核材料为准。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被深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

  第五条 经营贡献扶持。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可同时适用。

  已适用第三条引进扶持措施的律师事务所随执业律师人数递增,可适用第四条第一款的发展扶持措施。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执业律师人数递增申请不同档次的扶持。

  第五条扶持措施依申请逐年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领取扶持款的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扶持款项发放至律师事务所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律师事务所,自领取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盐田区,不改变在盐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提升本所及所内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发展。

  第十条 盐田区司法局对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申领期间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取消申请扶持的资格,记入相关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的申领、审批、监管等相关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符合《盐田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梧桐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认定条件的,可另行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适用该措施相应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居家养老等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权盐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在产业集聚、项目孵化和产业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盐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盐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高端引领、统筹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审定。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行使所有权,委托区经促局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区经促局具体承担分配方案制定、准入审核、调剂退出、日常监管等工作。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为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业用房仅以政府出租的方式提供。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配置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之一:

  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创意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商会、协会等与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的社会团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助推平台;

  院士团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经领导小组同意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注册地在盐田区,新引进的单位注册地及纳税地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迁入盐田区;

  年产值(营业额)需达到5000万元或者年利润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商会、协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院士团队、创新创业团队除外);

  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用地或自有产业用房;

  单一入驻单位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式及流程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形:

  (一)集中分配。

  区经促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细化分配条件,发布分配公告,

  收集申请材料;

  区经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区经促局拟定分配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根据领导小组决议,由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与经批准入驻的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二)日常受理。

  非集中分配期间,由区经促局受理意向入驻单位的申请,汇总后参照集中分配第234流程处理。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八条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实行租金优惠。入驻单位可享受首年免收租金,入驻第2年和第3年享受基准租金30%的租金价格,第4年起享受基准租金50%的租金价格。基准租金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调整周期为5年。

  第九条入驻单位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资助政策。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一签。承租单位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申请续租,并报告续租所需相关考核评估指标;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经促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第十一条入驻单位、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调度安排,做到合法经营,遵守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管理,按时上报所需各种统计资料,及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各项服务性收费等。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单位,经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不履行合同、违规将办公用房转租,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未能在现代产业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入驻期间在盐田区内取得自有用地;

  入驻期间注册地迁离盐田区;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64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盐田创业,培育、扶植科技机构和高新科技企业在盐田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政府指定区科技创新局为创业园主管单位,区科技创新局下属事业单位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为创业园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科创中心按照“积极扶持、良好服务、优惠收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创业园的管理,使之成为培育我区科技产业的重要孵化基地。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入园孵化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项目技术先进,有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入园前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园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拟入园项目或企业向科创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盐田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环保证明材料。

  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例外);

  可说明企业产品情况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的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 科创中心对入园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审定批准。

  第八条 科创中心与入园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并办理有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入园企业或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享受深圳市及盐田区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的义务:

  在盐田区注册。

  服从园区管理,积极协助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

  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途的,优先考虑就地实现产业化。

  按时交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章 入园企业或项目的驻园期限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两年,到期需迁出创业园。确有必要延期的,由入园企业另行申请,经科创中心报区科技创新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原则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并属于我区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延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对于从事公益性研究且是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单位,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享受免租政策。

  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对入园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项目研发、内部管理、企业形象建设等情况。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大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退出。

  第十四条 科创中心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结论及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六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 创业园收费项目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为扶持科技创业企业和项目,创业园实行优惠收费。房租按当地同类物业30%标准收取,管理费按8//平方米(空置期4//平方米)标准收取,水电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单位,不享受优惠房租。

  第十六条 收费项目的计费面积按出租单元内使用面积+本楼层公共分摊面积计算。收费楼层为1-12层和顶层,总建筑面积14499平方米。其中:顶层27平方米按空置房处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招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创业园大楼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须提供以下服务:

  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分的维护与管理。

  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与运行管理。

  红线范围内公共场地、道路、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杀、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红线范围内公共绿化、山水园林小品的养护和管理,部分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绿化管理及花卉的更换摆放。

  中央空调系统维护和管理(含中央空调水质处理)。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含配电设备、大楼公共照明、供排水、电梯、消防设备等)。

  (七)24小时保安护卫及公共秩序管理。

  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管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理租赁合同和收缴房租由科创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体维护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科创中心收取的房租上缴财政,支出由科创中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用于该创业园物业维护、保修以及按规定支付本体维护基金和支付空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盐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盐田区行政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 、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和教育设施用地(GIC5)等。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优先保障辖区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等的用地需求,同类别项目中优先考虑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等均较高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项目分为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盐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除文体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教育设施用地上引进的产业项目外)的遴选以及所有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监管等工作由盐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者竞买;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第六条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专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责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产业、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常设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工务署、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根据具体地块的产业属性和所涉问题增设相关部门为非常设成员单位。专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就年度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产业发展计划及其他计划、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提出审查审议意见。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一)常设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重点产业项目提供意见,负责对项目能耗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负责重点产业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和营业收入数据的核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咨询与申报,组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竞买资格条件设置,竞买资格审核,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及履约考核等。

  区司法局负责对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方案、合同等提供法律意见,对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对用地供应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公共资金等进行管理,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地方财力贡献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负责与市财政部门对接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收入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对意向用地和可供选址区域周边给排水管网配套规划与实施提供意见,负责核查意向用地和可供选址区域周边是否列入河道、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实施拟出让(租赁)土地整备工作,根据土地情况对土地进行清理、征转及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已出让(租赁)用地收回工作等。

  区工务署负责实施前期配套工程,确保拟出让(租赁)土地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等市政管网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负责核查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就拟出让(租赁)土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情况出具意见,对产业项目意向用地和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牵头拟订土地供应方案,组织地价评估,并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已出让(租赁)用地收回工作等。

  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负责对项目环保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提出意见。

  (二)非常设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其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咨询,对相关产业的用地竞买资格条件提出意见,协助开展企业用地申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产业发展监管等工作。

  区规土监察局负责统筹拟出让(租赁)土地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和查处工作,组织和执行拟出让(租赁)土地违法用地清理工作。

  区前期办负责研究拟出让(租赁)土地周边市政配套,并负责推进市政配套项目前期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土地整备、合同(含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等属地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信息、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盐田区税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对所涉及事项提出意见。

  第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牵头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专责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供需平台上公布。

  用地供应应符合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市区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拟供应的土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二章 一般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通过供需平台共享,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需求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反馈。

  第九条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情况及用地需求申报,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专责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审查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并组织选址预审工作,就拟选址地块书面征求区产业、水务、生态环境、司法、市政、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涉及轨道交通的,还应征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提出竞买资格条件、使用期限、权利限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初步意见,经专责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开展地价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竞买资格条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设置。涉及文教卫体旅等产业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设置。

  一般产业项目竞买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企业注册地、产业准入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的“大类”设置)、从事准入行业年限、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项目认定)。除此之外,不得设置其他排他性条件。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汇总选址预审意见并完成地价评估后,拟订土地供应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竞买资格条件;

  拟供应地块的界址、空间范围;

  用地预审意见;

  规划设计条件、使用期限、开竣工期限、权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土地供应方式;

  土地供应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付款方式;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办法;

  环境保护要求;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向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土地供应方案,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拟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请专责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土地供应情况须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出具土地出让委托函,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

  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照20年确定。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联合竞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由中标或竞得联合体共同共有,初始登记后不得分证。

  上述内容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统称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出让底价结合权利限制以评估方式确定,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般产业项目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为0.5

  一般产业项目地价一次性缴交,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市土地交易机构按相关程序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公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公告。公告期内如遇重大突发事项或特殊情况需中止、延期或终止供应程序的,经专责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函请市土地交易机构发布补充公告。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就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九条一般产业项目的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经审定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竞买资格条件核实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文件。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但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

  联合投标或竞买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还须提交联合投标或竞买协议书。

  第二十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竞买资格条件核实文件,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联合竞得土地的,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分别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并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于土地确认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供应合同。

  联合竞得土地的,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类型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环评、规划许可、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出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届时按土地到期续期政策进行审批。

  出让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区规土监察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情况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三章 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遴选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第二十六条重点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且其用地规模应符合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面积配置标准。

  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鼓励发展类。

  第二十七条拟选址在盐田区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向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盐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报告、盐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产业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项目规模(包含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土地供应方式等;

  其他相关内容。

  相关资料: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由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遴选需求指导申报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可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考察、部门会商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牵头拟定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条件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专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专责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意向用地单位为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用地规模应符合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面积配置标准,且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

  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

  环境保护要求;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申请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即可将遴选方案通过深圳特区报及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备案有异议的或意向单位在本市已有产业用地、跨行政区域再次申请产业用地的项目,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以区政府的名义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遴选小组审议。

  公示期间,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中,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公示期届满,如无异议,即可启动用地供应程序。

  第三十一条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内提请区政府完成土地供应方案审定。

  第三十二条重点产业项目竞买资格条件按照经审定的遴选方案设置。其土地供应方案拟订、审定、组织供应、供应公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供应合同签订、后续审批、续期申请、到期收回、日常报告等流程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一般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流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

  第三十四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独立竞得用地的,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联合竞得土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联合体各成员的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类型等办理分证,分别限定不得转让。

  上述内容应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遴选方案确定为单一意向用地单位的,按照市场价格的70%确定;遴选方案确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联合申请的,按照市场价格的60%确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为0.5

  重点产业项目地价可选择自土地供应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自土地供应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

  第三十六条重点产业项目的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经审定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其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文件。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联合投标或竞买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还须提交联合投标或竞买协议书。

  第四章 用地租赁和先租后让

  第三十七条重点产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供应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重点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执行。

  第三十八条重点产业项目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三十九条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租、抵押,且应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条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市场价格(适用第三十五条的70%比例及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0.5)的3%确定,租金按年支付。

  第四十一条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承租人应当参照第二十条规定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租赁期内,承租人申请承租土地转出让,承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年内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履约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承租土地转出让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转为出让的,地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确定,并应扣除租赁期已缴纳的租金,评估期日以区政府首次批准建设用地租赁方案的时点为准。地价应于租赁转出让的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十三条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承租人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履约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续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批准续期的,续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自原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续期租金以同意续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时点重新评估,但其涨跌幅度不得超过首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20%

  先租后让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的,只能续租,租金标准按前款执行。

  20年租期到期后,承租人申请续租并经批准的,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以届时区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租赁方案的时点重新评估。

  第四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区规土监察局依法处理。

  第五章 产业发展监管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牵头相关产业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相关街道办等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和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的产业项目,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并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报专责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履约考核等相关条款。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四十七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建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出租;确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且应当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面积比例、租金标准、租赁对象及违约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3年、租赁转出让前1年内、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此外,还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组织核查,也可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的申请进行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向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发展情况。

  根据履约考核标准,经核查未通过履约考核的,由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经专责领导小组审议报区长批准后,按批次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合竞得土地的,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分别进行考核,如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经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报区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规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出让或者租赁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明确:

  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租)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或者租赁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

  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年向出让(租)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或者租赁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

  报区政府后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土地供应方案;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第五十一条在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供应合同。经区政府同意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区政府授权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五十二条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供应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须承担责任的相应情形的,由区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分梯度进行处置,处罚力度应与违约情形严重程度相匹配,直至解除土地供应合同。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当具有可量化的处置措施。协议中规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构)筑物情形及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当一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三条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与义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区政府回购。

  第五十四条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情形的,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已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并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及土地供应合同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或者租金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区政府有权依照土地供应合同的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7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319日,由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本细则实施前,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和《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深盐府规〔20172号)的规定,已经过区政府遴选并公示的产业项目,继续适用深府〔201680号文和深盐府规〔20172号文的相关规定。

  已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如在执行中发生与《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冲突情形的,按照已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规范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 金(以下简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根据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实行总量控制,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1号)实施。

  第三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促进健康、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重点向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倾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扶持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扶持对象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单位或深圳市户籍居民;

  扶持项目实施地必须为盐田区;

  扶持项目标的涉及交通工具的,扶持对象应为在盐田区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单位。

  第五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改造项目,并具有良好示范效果;

  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倾斜;

  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

  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

  为获得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类资金扶持的项目提供配套扶持;

  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单位提供奖励;

  其它与推进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扶持标准包括: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项目,根据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效果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扶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内,总额不超过两百万 元的资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进行扶持,给予年节能量(当量值)每吨标准煤两千元,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资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通过专业机构认证的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五十以内,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资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建设企

  业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内,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资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配套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 1:1 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奖励类的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其它类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或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一种资金扶持,区级财政不予重复扶持。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5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159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支持建筑工程复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建筑工程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支持辖区建筑工程加快复工,高质高效恢复施工。结合盐田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对辖区在2020310日(含)前复工且未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建工地(含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水务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按5000万投资额以下的工地每个工地1万元、5000万投资额(含)以上的工地每个工地2万元标准给予该项目总承包企业防疫物资费用补助。

  对辖区在2020310日(含)前复工且未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建工地(含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水务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到岗人员,人员在岗1个自然月以上或满29个自然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支持企业以“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深,对企业使用专车从非疫情严重地区接送、招聘员工返岗的,45座(含)及以上的客运大巴按省内1000/车次、省外3000/车次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客运车型按运送人数比例核准补助。单个工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给予支持辖区重点项目复工建设的混凝土供应商、弃土外运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工程招投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条件申请补助的项目需于2020320日(含)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到岗人员情况汇总须于420日(含)前提交,具体申报指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

  工地复工、人员到岗情况、专车接送车次等具体情况由区建设、水务、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各部门须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反馈,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发放。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发放、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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