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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宾某不服深圳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9-10-30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宾某

    被申请人:深圳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宾某毕业于某省中等职业学校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自xxx日开始在深圳某门诊部工作,负责该门诊部的B超工作。xx月,被申请人对深圳某门诊部进行调查,取得《超生医学影像报告单》一份,检查医生落款为“宾”,取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某村X号”。

    x8月,被申请人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申请人的住址为“福建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X号”,与调查取得的申请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不一致。

    x92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某卫医罚告[某年]X号),拟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已从深圳某门诊部离职,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通过邮寄至从公安机关查询到的申请人住址(福建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X号)。x106日,该邮件被退回。x1011日,被申请人在《检察日报》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x12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某卫医罚[某年]X号),并于1223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至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所载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某村X号),1226日,该邮件被签收。

    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于次年114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本案数额较大应适用听证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拟处罚事项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送达,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宾某并未向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且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某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所载住址可以视为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且《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到该地址能够被签收,也证明了该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被申请人在未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住址邮寄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不符合有关规定,影响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依法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是有顺序的,不得随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送达。其中,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也是首选的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取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某村X号”,可视为申请人提供的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至公安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地址,无法送达被退回后应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至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地址,如果此种情况下邮寄无法送达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至申请人提供的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并能够被签收,也证明了申请人并不是“下落不明”,也不属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情况,所以本案中,深圳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上的瑕疵,送达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影响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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