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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5-12

  一、基本案情

  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声称其于2021年1月12日上班期间在公司周转仓摔伤,次日请假自行前往珠海市某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其为右尺骨鹰嘴骨折。2021年1月19日,李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李某在受伤当天并未向公司说明其发生工伤事故及其受伤程度、时间、地点、过程,无其他员工目睹其受伤经过,请假时未向其主管说明是在公司内受伤,结合李某工作内容及环境,并不存在受伤的可能性,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伤情是于2021年1月12日在公司上班时发生并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错误。故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复议机关提交的复议答复书中主张,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情况证实,李某于2021年1月12日正常上班,上班期间未离开公司,受伤前仍搬运过较大件的物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公司提交当天的监控录像,但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虽然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二、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收到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后,积极与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进行沟通并了解案情。2021年5月27日,复议工作人员前往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开展现场调查,实地查看周转仓情况,全面了解李某工作环境及内容,对李某、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主管及同事进行询问。经复议工作人员与案涉各方人员沟通,最终促成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随后终止案件审查。

  三、案例意义

  工伤认定类案件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复议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致力于从源头化解纠纷,推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员工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的意见相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工伤案件时,应当主动作为、积极举证,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客观原因在工伤调查及复议调查阶段均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若仅仅依法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极有可能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并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复议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全面梳理矛盾纠纷点,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积极开展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调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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