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17-08-22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补贴对象
经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且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学年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登录深圳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填写或服务窗口现场领取填写后签名);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五、申请程序
1.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初创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无需到街道提出再次补贴申请。
2.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
六、终止补贴
1. 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
2.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社保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① 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② 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③ 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④ 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⑤ 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七、新老政策衔接
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八、受理单位
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服务形式
窗口“一站式办理”。
十、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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