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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政府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深盐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主要包括总则、扶持对象及方式、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申请和受理、审核和批准、产业资金的监督及附则共七个部分二十八条。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和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优化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优化审批流程,我区启动了对《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扶持对象及方式

(一)扶持对象: 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方式: 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

1.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上市资助等。
2.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众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按权限研究产业资金项目并提出决策建议;
2.研究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提出决策建议;
3.研究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的事项等。
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讨论事项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不讨论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申报指南。

(三)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有: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等。

(四)协助部门及职责: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盐田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核查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产业资金发展的基本条件: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对盐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申请的产业资金分项资金政策的其他条件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盐田区户籍居民

无盐田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区且该单位为其依法购买社保,或持有盐田区有效居住证件的居民。

(二)受理: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本规定、各分项资金政策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审核和批准

(一)核准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核准类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核准类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

(二)评审类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评审类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区长签批。

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均需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并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产业资金的监督

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企业、单位、机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录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产业资金的资助。

(一)

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二)

时效期限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