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对盐田区航运物流、黄金珠宝、全域旅游、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但是,随着其他分项产业政策和稳经济政策的陆续出台,《扶持办法》部分条款与上述政策条款存在重复的情形,为优化条款内容,便于企业申报项目,则开始修订《扶持办法》。

在坚持《扶持办法》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修订政策。

  • 一、体现综合

    相比区产业扶持分项政策,修订后的《扶持办法》,其扶 持方向更加广泛、扶持领域更加全面,是一个综合性 较强的政策。

  • 二、完善内容

    将对总部企业、建筑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内容合理 融入《扶持办法》,弥补了相关领域的政策空白, 进一步丰富了扶持条款,完善了《扶持办法》 政策内容。

  • 三、突出精准

    围绕“5+3+1”现代产业体系,优化政策条 款内容,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平台、重点环节 以及国家层面鼓励和支持的项目进行扶持,更好推 动“双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 四、讲求实效

    从重点扶持、普惠支持以及培育中小微企业等 层面考虑,结合市场需求和支持着力点,优化条 款内容,确保扶持政策能有效发力,产生实效。

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

《扶持办法》修订后共有八章七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有2条;第二章为加大支持总部企业,有1条;第三章为强化科技创新驱动,有9条;第四章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8条;第五章为促进低碳绿色转型,有2条;第六章为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有6条;第七章为培育壮大重点产业,有38条(具体有七节内容,分别是:第一节支持航运物流引领海洋经济产业,有9条;第二节支持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发展,有2条;第三节支持深港消费和商业高端化发展,有7条;第四节支持文旅消费和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有5条;第五节支持大健康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有5条;第六节培育未来产业发展,有5条;第七节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有5条);第八章附则,有5条。

  • 01条款内容增减情况

    一是删除了《扶持办法》第二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部内容,以及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等与现有其他政策条款重复的内容。二是增加了总部企业扶持内容,将《扶持办法》第二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为第二章“加大支持总部企业”,同时增加“第三条 总部企业支持”内容。三是在“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章节中增加了两条内容,分别是“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创新载体发展资助”内容。四是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章节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内容。五是在“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章节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建筑业企业达产扩产奖励”内容。六是在“培育壮大重点产业”的“第一节 支持航运物流引领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中增加了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的有关航运业的扶持条款,如“国际航运公司经营奖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海铁联运资助”等三条内容。七是在“培育壮大重点产业”中增加“第三节 支持深港消费和商业高端化发展”的扶持内容,如“港人港企支持”、“‘首店(发)经济’支持”、“联合招商支持”、“硬件提升、环境改造支持”、“品牌培育支持”、“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促消费活动支持”等七条内容。八是在“培育壮大重点产业”中“第四节 支持文旅消费和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文旅消费项目新建扶持”条款中增加了一款内容,以对空中游览、海上休闲、跨境海岛游、科普基地、生态康养等新建特色旅游项目进行扶持。九是在“培育壮大重点产业”中增加了“第七节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条款,如“引进奖励”、“办公用房资助”、“规模发奖励”、“法务人才培育扶持”“深港法律服务合作扶持”等五条内容。
  • 02扶持资金上限修改情况

    对《扶持办法》存在歧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即,将《扶持办法》第五十九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第六十八条,内容为:“扶持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所涉扶持金额时,不受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有关扶持上限要求的限制。扶持对象在享受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三)(四)项所涉扶持金额时,不限定于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单位。”

《扶持办法》修订后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19〕6号)同时废止,办法施行后不再按上述已废止政策进行项目受理和扶持,对于此前已受理的项目仍然可按原政策标准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