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建立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盐田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于盐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和“附则”等五章。其中,“申报与认定”部分主要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和具体审核流程。“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部分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标准和使用用途。“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部分主要针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和绩效考评作出规定。

1 明确认定办法

一是明确申报条件。《实施细则》分别从规范安全办学、收费规范合理、坚持科学保教、依法聘用教职工、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六个方面提出要求。

2 提高补助标准

盐田区目前执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标准依据《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深盐府办规〔2016〕6号),即规范园和区一级普惠园每年每班5万元;省、市一级普惠园每年每班6万元。该标准已执行近10年时间,在平抑收费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已不适应普惠性民办园优质发展的需求。基于盐田区学前教育体量较小,普惠性民办园体量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对标《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指标》重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通过的,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扶持;认定不通过的,设定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底为过渡期继续按原标准进行过渡期补助。

3 保障职工待遇

一是明确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园不低于7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二是明确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4 明确管理措施

一是明确补助经费用途及使用比例。明确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园不低于70%。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二是明确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条款。对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和财政资金结余进行规范处置,要求该部分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三是明确对普惠园规范办学等监管措施的条款,明确普惠园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的定位,依法依规规范办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

四是明确普惠园经费管理要求,普惠园是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幼儿园,为规范管理,防范办学风险,在办法中要求规范普惠园财务管理,接受审计和监督等。五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年度绩效考评要求。《实施细则》在《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年度检查制定《深圳市盐田区普惠性幼儿园年度绩效考评评分表》,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下一学年度续约手续。

通过经费投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园办学品质,缩小与公办园差距,为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