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支持深圳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盐田实际,区教育局对《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我区的民办幼儿园申请专项经费,应签订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规范财务管理。申请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向区教育局递交专项经费申请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和准确,并切实做到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区教育局根据项目要求对各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区教育局按区财政相关要求拨付经费。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新办法》共六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 总则

    分为3条,第一条指出专项经费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来源,第三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 经费使用

    分为6条,第四条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第五条明确专项经费的类型,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幼儿园、保教人员、适龄幼儿、其他学前教育项目的经费使用标准。

  • 申报程序

    分为3条,第一条指出专项经费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来源,第三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 监督与检查

    分为3条,第十三条联合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为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定区教育局应制定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第十五条规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负面清单等情形。

  • 罚则

    分为3条,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容,明确了申请人、单位和专项经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申请、使用、监管经费的法律责任。

  • 附则

    分为3条,第十九条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盐田区普惠园保教费上限标准请示的批复》(深教〔2017〕136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据实调整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上限,明确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在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方面的比例;第二十条增加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通过补助、奖励、资助等方式,促进辖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读,促进辖区学前教育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