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以下简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对临时建筑审批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审查审批、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印发及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以下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上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九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申请方式及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其中,“机构职责”部分主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申请方式及审批程序”部分明确了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申请原则、申请类型、建设规定、建设要求和使用期限。“申请方式及审批程序”部分主要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和审查审批进行详细规定。“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日常监管、标志管理、使用管理和到期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高标准高要求的需要,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等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对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进行规范。二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产业急需的临时配套和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了新的需求,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审批管理,需对临时建筑申请类型、审批流程等进行优化调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