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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12-29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深盐民〔2018〕5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2023 年12月29日


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规范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赡养和抚养为核心,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以专业性服务为支持,以科技化的信息网络为手段,整合利用各类养老资源,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第二章 服务管理与方式

  第五条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结合信息化和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研、评估、培训、宣传活动和队伍建设,整合资源,鼓励社会各类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积极参与。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均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向服务机构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设施。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应优化本地区相关服务设施布局,对不适宜开展养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撤销、关闭或改变用途的非社会化形式举办的服务设施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应积极整合辖区各类闲置物业和场地设施,以无偿、低偿方式向社会提供开展相关服务场地。鼓励辖区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探索养老服务的物业管理新模式。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严格按照协议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二)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市区综合为(养)老服务平台,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三)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达到相关规定,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五)具备完善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福利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其员工薪酬。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60周岁的常住老年人均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盐田区认定的“梧桐凤凰”高层次人才,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年满65周岁且居住在盐田区的,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享受政府服务补贴。

  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康复护理、助餐助浴、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家政服务等服务项目。

  鼓励并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科技助老、智能养老、医养结合照护等服务项目。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可通过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提出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就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服务意向。服务机构按双方约定形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约定,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第四章 服务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辖区60周岁以上具有盐田户籍的,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等级的失能老年人,政府补贴一定金额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已评估为中度及以上等级的失能老年人,予以补贴每人8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2.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已评估为中度及以上等级的失能老年人,予以补贴每人5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二)辖区60周岁以上的户籍特困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予以补贴每人5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以上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所需补助经费从区财政列支。

  (三)“梧桐凤凰”高层次人才父母或其配偶父母,政府补贴一定金额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补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1.“梧桐凤凰”A类、B类、C类人才,给予人才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补贴每人8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2.“梧桐凤凰”D类人才,给予人才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补贴每人5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区民政局应根据辖区实际,参照本地市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专业程度、工作时长、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指导参考价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未明确指导参考价格的服务项目,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社区公示栏张贴公布。

  第五章 服务评估与监管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对所辖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组织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全市统一制定的评估细则对上年度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对评估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两年内取消辖区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本市统一标准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作为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

  照顾需求状况发生变化,可由本人、家属或被委托人依据医疗机构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及区民政局核实后组织动态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服务补助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补助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违法违纪、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以及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对服务机构当年评估定为不合格,服务机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核准、补助申领发放、购买服务、运营管理和定级评估等相关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人;特困老年人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盐田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本区已按规定选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定点服务机构且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有补助对象申请同档次同类型或申请档次和类型有变化的需重新核实资格。若原补助对象不符合新申请条件的,即按原标准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盐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流程图

  2.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

  3.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审批通知书

  4.盐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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