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区教育局起草了《盐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
我区首所民办学校于2015年设立,2017年我区首次向民办学校拨付财政资金。随着财政对民办学校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区教育局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2.《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提出了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
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不断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民办教师福利待遇,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成长环境,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全区民办学校的整体水平。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财政资金筹集,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盐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四、专项资金如何申报、发放和使用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区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内容将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除直接奖补或发放至个人的款项外,其余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方面。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学校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五、违反申报及使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暂缓、停拨项目资金,对于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管理办法》的主要框架及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分为四条,第一条指出专项资金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三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构成及使用对象,第四条指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二)管理职责
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及民办学校的职责和分工,包括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日常使用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办法,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发放条件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对专项资金的设立条件及申报程序作出规定。
(五)监督检查
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按照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等。
(六)附则
规定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以及作出文件规定调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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