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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7-109150
  • 发布机构: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发布日期:2019-09-04
  • 名 称:《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4

  2017年2月6日盐田区政府印发了《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正式发布,明确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虽然盐田区在2015年11月已与市规土委签订了代市规土委执行小梅沙片区规划土地审批职权框架协议,但毕竟属于小范围的项目试点,第288号市政府令发布后,盐田区亟需建立符合盐田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的更新制度。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规划国土和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规土〔2011〕661号)等,《办法》还参考了并借鉴了罗湖区、福田区等其他兄弟区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八章36条,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对街道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办理程序和审批时限予以明确;第七章“项目监管”,明确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约束,明确了更新单元计划退出机制。

  四、《办法》的特点

  一是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后进行了流程再造。《办法》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可同时申报,实行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了项目审批流程。二是最大限度压缩了业务审批办理时限。《办法》涉及的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压缩,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区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时限。三是《办法》在市级城市更新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盐田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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