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胜诉判决为何不能兑现——客观执行不能

来源:盐田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2-04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深盐路某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王某驾驶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院治疗。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应向王某赔偿损失人民币90786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向王某赔偿损失。

  2018年2月11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除将被执行人李某驾驶的车辆依法处置变现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万余元之外,执行干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属于低保户,生活十分困难。2018年8月3日,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某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法官解析

  执行与审判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对于审判而言,无论法律关系多么复杂,由于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法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相应裁判。而对于执行来说,申请执行人胜诉后能否真正得到赔偿,则不完全取决于执行工作本身。有的案件即使穷尽了所有的措施,由于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没有任何的履行能力,也最终无法执行。这就是客观执行不能。

  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客观执行不能,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在这类民事执行案件中,法院已经依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条件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仍然不能执行到位。造成这种执行不能的真正原因不是法院不作为,而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清偿能力。在此情况下,法院无论再采取何种措施,付出多么艰苦的努力,都会因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清偿能力而无法执行到位。因此,为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无端的消耗,对于这类执行案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彻底丧失得到清偿或者救助的可能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及时恢复执行。同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依法恢复执行。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确实因本案陷入困境,造成生活困难,也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