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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发布时间:2019-06-20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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