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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普法案例2:出借保障性住房

来源: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0-01-19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王某某在2015年拿到房屋钥匙后,直接将该房屋交给其好朋友居住1年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实情况后,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某的租赁合同关系,对其处五万元罚款,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擅自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出借保障性住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出借保障性住房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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