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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来源:发布时间:2015-03-26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 编号:盐田0008001-1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负 责 人:卢成燕

  地    址: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东侧                 联系电话:25220139

  有 效 期:2014-04-09到2016-04-09             发证机关: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标准收费

  文   号

备            注

1

一、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粤价函[2008]45号、深价联字[2008]12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

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1页)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标准

  收费

  文号

备            注

(二)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但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四)非财产案件诉讼费

1、离婚案件

(1)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300

(2)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A、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300

B、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500

(1)不涉及损害赔偿案件

500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2页)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标  准

  收  费

  文  号

备            注

(2)涉及损害赔偿案件

A、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500

B、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C、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五)行政案件诉讼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2、其他行政案件

50

(六)其他案件受理费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 纳

2、劳动争议案件

10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100

(七)其他诉讼事项申请费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  纳

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3页)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标  准

  收  费

  文  号

备            注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

4、破产案件

见备注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

  高不超过30万元。

说 明:

  一、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下列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四、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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