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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10-11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区司法局起草了《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印发后,对于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起到了良好作用。近年来,中央、省、市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继提出新要求,且我区打造“一站式可视化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等创新举措可通过规定予以固化,因此,有必要及时对《规定》启动修订,适应上位法变化、细化执行落地措施。经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内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形成修订后的《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

  二、目标任务和形成过程

  《规定》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不断提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规定》作为盐田区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亦作为我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3年3月,根据区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规定》的修订列入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2023年3月至5月,我区梳理国家、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整合过往实践经验,起草了《规定(初稿)》。

  2023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的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2023年6月,开展了专家论证工作,对社会公众及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吸纳

  2023年7月-2023年9月,完成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规定》设置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调整和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五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和决策事项范围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参照执行主体范围。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二条)。对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广东省程序规定》)及《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深圳市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开展部门内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二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考《国务院暂行条例》《广东省程序规定》及《深圳市实施办法》执行,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二)厘清相关单位职责

  一是明确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的职责。依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区政府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六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第二款)。

  三是明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将我区打造“区重大行政决策一站式可视化公示平台”的工作实践和相关工作经验予以固化,明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盐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平台,协助相关部门统一披露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等”(第六条第三款)。

  四是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第六条第四款)。其中,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管责任划分方面,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管,按要求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

  五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一是为了提升对相关部门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必要时,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决策机关督查机构介入督查”(第六条第二款)。二是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七条第一款)。

  (三)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一是明确决策事项必须实现目录管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规定将其置于决策动议部分,更加符合实务操作。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目录一并实行目录管理(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二是对优化目录事项做出规定。对于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或者举行听证条件的事项,“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旨在消除目录外事项怠于履行法定程序的错误做法。同时,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目录建议研判的职责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后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四)细化“两步”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两步”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时间、提交材料、审查意见等具体要求。“两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均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是“自然日”(第四十条)。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工作的重要参考,但不能代替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时,语言表述须符合规范,不能用“已核”“无意见”“基本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要求”“整体合法性无意见”“法律方面无意见”等抽象、含糊、“打擦边球”式表述(第四十一条)。

  (五)明确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的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和材料要求。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向区政府办公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与总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四条)相衔接。重申上位法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出台前应当由区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六)其他重要条款

  一是发生职能变化后如何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即“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新增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和性别平等评估条款(第十六条)。

  三是明确“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作出不通过或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第四十八条)。

  四是新增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的责任减免,即“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五十六条)。

  四、重要情况说明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9〕1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各级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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