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5-14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盐田区应急局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在盐田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101会议室举行了《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年3月26日,在“深圳市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了召开《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内容、听证参加人员的名额、条件和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及地点等相关内容。
2021年4月8日,在“深圳市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
2021年4月28日上午10时至11时30分,在盐田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101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及其听证流程
(一)听证参加人员
1、听证组:
刘继红,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宣培科科长(首席听证人);
丁小峰,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
方诚,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公务员。
2、书记员:冯洪,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公务员。
3、部门陈述人:马洪池,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4、听证参加人:陈丽珊,深圳市盐田区人大代表
王钦武,深圳市盐田区人大代表
彭程,深圳市盐田区政协委员
张远飞,深圳市盐田区政协委员
李贤辉,盐田街道安全员
林清雄,盐田街道安全员
廖悦,深圳市盐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林嘉鹏,深圳市盐田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周新良,深圳市瑞源冷链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晏英,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安全主任
(二)听证会流程:
1.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部门陈述人到场情况,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2.首席听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3.部门陈述人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起草说明进行简要介绍;
4.听证参加人就《实施细则》提问、发表意见或者建议,部门陈述人进行相应解答或者回复;
5.有补充意见的,听证参加人进行补充发言,部门陈述人进行补充陈述;
6.首席听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7听证组成员、书记员、听证参加人、部门陈述人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听证会上,除听证参加人针对《实施细则》进行提问,部门陈述人进行解答外,听证参加人还对《实施细则》提出以下的意见和建议:
1.《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参与风险管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中,科研院校是否为社会组织,与第四十一条中关于社会组织的解释不一致。建议前后表述一致。
2.《实施细则》第十条“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风险评估成果应当在完成报告编制后一个月内通报全区相关单位”。建议增加“报送给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部门陈述人的答复情况
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答复如下:
1、根据第四十一条中关于社会组织的解释,拟将第八条改为:“鼓励和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参与风险管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2、根据实际情况,拟将第十条修改为:“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风险评估成果应当在完成报告编制后一个月内报送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全区相关单位”。
五、听证组的处理意见
针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部门陈述人的答复,听证组进行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1、考虑到第四十一条中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一致,“科研院校”也不宜包含在“社会组织”中。因此,建议按照部门陈述人的意见将第八条改为:“鼓励和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参与风险管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2、建议采纳关于第十条的修改意见,将第十条修改为:“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风险评估成果应当在完成报告编制后一个月内报送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全区相关单位”。
六、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听证结束后,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听取了听证组关于听证会的情况和听证组的处理意见,决定采纳听证组的处理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
专此报告。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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