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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7-11

  为贯彻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理念,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质量和效率,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区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了实施后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示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内容

  1.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为有效实施《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对标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深应急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2.确定安全风险的定义、等级划分及风险管控的目的。《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安全风险客观存在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客观因素引发的;第五条明确风险管控的目的的在于及时辨识、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通过有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化解或降低到可接受范围,防止形成事故隐患;第六条明确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3.明确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辖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收集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风险类别及点位清单。

  4.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模大小及行业风险状况明确专(兼)职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细化落实所有部门和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职责。

  5.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及与隐患排查融合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客观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频次。《实施细则》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本身安全风险不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按照高危和非高危行业领域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频次进行划分。

  7.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及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定期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本单位风险清单。

  8.明确了行业领域和区域风险评估频次。《实施细则》规定了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组织开展1次本行业领域、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其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风险评估。

  9.将风险等级与执法检查频次相挂钩。明确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进行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10.对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1.对工作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实施考核约束和问责。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街道办事处、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问责。

  二、综合评估

  1.合法性评估意见

  决策时间方面:决策事项即《实施细则》的修订于2021年3月31日纳入盐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其符合《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9〕11号)第二章的规定。

  决策依据方面:决策事项即《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深应急规〔2020〕1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的上位依据。

  决策程序方面:决策事项即《实施细则》的修订结合了盐田区实际,履行了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五届第一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9〕11号)的要求,于规定的时间内在盐田政府在线进行社会公开。

  实体内容方面:经审查各具体条款,《实施细则》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事项,也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符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深应急规〔2020〕1号)等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总体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基本符合合法性标准。

  2.合理性评估意见

  《实施细则》结构划分合理,各章节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实施细则》的实施与盐田区安全风险管控的实际需要相一致:一方面,《实施细则》使盐田区安全风险防控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规范,安全风险检查频次进一步明确,为建立健全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实施细则》设定的管理部门职责、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对盐田区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实施起到有序化、规范化作用。

  3.可操作性评估意见

  《实施细则》切合实际,符合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可行性、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部门、各生产主体应尽的职责,第三章规定了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的具体情形及实施路径,第四章规定了利用信息化系统保障了安全风险防控的实施效能,保证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具有可操作性。

  4.实效性评估意见

  截至评估时,《实施细则》对完善规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风险等级划分、各部门应尽的管理职责、安全风险检查频次作用明显。加强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有序化、规范化实施。具体如下: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使得风险管控的对应等级一目了然。

  其次,《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部门应尽的管理职责。《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了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尽的职责。

  再次,《实施细则》明确了安全风险检查频次。《实施细则》第五章明确根据风险等级的高低采用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属于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既保证了安全风险的防范,又保证了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

  综上,《实施细则》的实施已经达到了预期目的,作为规范盐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项方面的制度,其内容较为完备、实践效果好。

  三、其他建议

  根据以上评估意见,加强《实施细则》的执行力度,保证盐田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的有序化、规范化。

  四、评估结论

  从总体上看,《实施细则》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冲突,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决策事项的预期目的,建议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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