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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2020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8-07

  深安〔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0年5月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危险化学品(氨水)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钠)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与硫酸、盐酸、硝酸混存;6.危险化学品仓库(酸仓)内危化品存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墙距不符合要求);7.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8.腐蚀性仓库(氨水)防腐地面破损;9.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0年5月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排查记录表未如实记录集尘室、有限空间、危险品仓库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隐患);2.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硫酸的储存墙距不足30cm,硝酸与高锰酸钾混存,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规定;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品仓库管理员陈某某未经专门安全培训);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A栋车间后方集尘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17万元罚款。

  3.深圳市金鑫鹏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3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鑫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TPC422c油墨124瓶,1KG/瓶,共0.124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祝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祝某某处以0.3万元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5. 地铁13号线深大东站“11.11”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2019年11月11日4时左右,在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与白石路交叉口南侧地铁13号线深大东站工地,深圳市深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开挖、清运渣土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经调查,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土石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土石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熊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熊某某处以3.96万元罚款。

  6.石岩街道北环路134号旁铁皮厂房“3.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3月18日,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134号旁一临建铁皮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事故单位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拆除涉事铁皮房前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专项拆除方案,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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