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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来源: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发布时间:2014-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实现市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区级文化部门依托区、街道、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区级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设施,街道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广场),社区文化活动室设施和文化广场;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原则。
各级文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完备的基层文化设施网络,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文化权益,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平衡、功能健全、实用高效、惠及全民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五条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做好本区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实现每个区都有区级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美术馆、博物馆;每个街道均有文体中心(含图书馆)、文化广场、文化公园;每个社区建成一个图书馆(室)、文化活动室、文化长廊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区公共图书馆建设。达到部颁一级标准;常住人口人均占有藏书2册(含电子图书)以上;每册馆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
(二)区文化馆建设。达到部颁一级标准。
(三)街道文化站(文体中心)建设。100%的街道建有馆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馆舍实用总面积80%的街道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
(四)社区文化活动室建设。可结合社区行政组织办公场所建设,每个社区建有累计面积不低于200平米文化活动室(中心),每个文化活动室都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100%的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七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全年(含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美术馆、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街道级文化站(文体中心)、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社区文化活动室、图书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6个小时。
第八条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在工业厂区、屋村、社区会所开辟文化活动场所,探索行政区域型与功能区域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模式,形成覆盖社区、厂区和大型屋村三类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全面打造“十分钟文化圈”。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是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设立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文物保护单位、广播电视台(站)等。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文化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分别是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基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区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街道综合文化站有3名以上人员,社区有至少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
第十二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辅助队伍,充实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员。
鼓励通过文化协管员、劳务派遣等方式充实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建立文化志愿者组织协调、招募、培训、保障激励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储备、常态化服务和项目化配置,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向举办公益性文艺讲座、文化场馆导览、社区文艺辅导员和全民阅读推广领域全面延伸。
第十三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主阵地作用,根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居民的实际需求,制订公共文化服务目标、计划和标准,配置文化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四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以街道、社区为重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移,公共文化服务基层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广东省的先进水平,人均参与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第十五条 基层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区文化馆年组织举办文艺活动、培训班、展览、讲座等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300场次以上;馆办或馆重点扶持的文艺团体年演出场次60场以上;年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20批次以上;按常住人口计,人均年到馆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含群众使用文化馆附属文化广场自发组织的自助式文化活动)1.5次以上,达本区常住人口总量50%以上。
(二)区图书馆年组织讲座、展览、阅读辅导等各类读者活动200次以上;按常住人口计,人均到馆次数1次以上;年下基层服务次数50次以上。
(三)区美术馆每年举办展览和学术讲座、活动不少于30场(次)。区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10场(次)。
(四)街道文化站(含街道图书馆)年组织举办文艺活动、训练班、展览、讲座等各类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150次以上;按常住人口计,人均年到站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含群众使用辖区文化广场自发组织的自助式文化活动)3次以上。
第十六条 各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不得改变馆舍阵地的功能,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十七条 区级图书馆应当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图书资源统一采购、统一分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统一指导,服务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实现通借通还的总分馆制。
应当完善24小时街区自助图书馆在居民小区、厂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布点,把图书馆的优质资源延伸到基层。
第十八条 基层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在社区、企业和工人生活区、校园开展流动展演、周末展演等系列文化服务下基层活动。推动高雅艺术普及、文艺精品下基层活动,完善高雅艺术票价补贴机制,将优质文化资源送到基层群众和劳务工身边。
第十九条 各区文化部门对群众在文化广场开展的自助式文化活动、街头文化活动应当予以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区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街头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属辖区的主要街区、工人生活区、文化广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阅报栏,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一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推动实现辖区数字电视的全覆盖,为基层群众包括外来劳务工提供高品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化服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实施公益电影惠百姓活动,推进公益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平均每个社区每月不少于1场,并适当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社区倾斜,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外来劳务工就近免费观影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做好体现岭南特质和深圳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做好相关考古发掘,完善文物古迹及博物馆旅游功能,加强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建设,加大岭南特色和深圳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承。
第二十三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形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数字文化服务全覆盖,让全体市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资源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劳务工文化服务,加大以劳务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文化设施建设力度,举办劳务工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搭建劳务工参与文化活动的平台。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工文化社团组织的扶持和劳务工文艺骨干的培训,支持企业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为特殊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置方便残障人士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区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设备和盲文读物。区文化馆应当经常性组织针对以上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和网站上公示本单位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并提前一周发布文化活动预告。应当积极运用各类大众媒体及微博等新兴渠道,预告文化活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街道、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对每季度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八条 区级文化部门可以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基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化活动,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化供给。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赞助基层公益文化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管理,用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鼓励民间文艺社团发展,加大对民间文化社团的扶持和骨干人员的培训力度。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支持民间文艺社团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区应当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民间文艺社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二条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调动、保护群众参与文化创造的热情,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基层群众参与文化创作。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支持有文艺专长的基层文化人才举办各类公益性文艺讲座,参与基层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演出。
各区文化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赞助、奖励、购买基层群众的文化创造成果,促进基层群众文化创造活动的开展。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支出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四条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人才引进、使用、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区级文化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工作者教育培养机制。区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街道、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五条 区级文化部门是本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各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实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区文化部门给予表彰。各区文化部门对本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考核表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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