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12-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二)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
在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深府〔2013〕60号文下发前按照深府〔2009〕26号文享受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用人单位招用、灵活就业等三项就业援助政策人员,享受期满后,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在本次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就业困难人员每年申请一次补贴,对通过审核的,每3个月发放一次补贴。领取补贴满12个月仍然灵活就业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继续补贴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一)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见附件2);
3、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5、申请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资料核实。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如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复核拨付。
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网站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和个人房产套数等内容)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信息个人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见附件3),并根据委托授权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申请人的房产数量。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提供申请人房产数量证明材料。申请人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发现提交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对通过复核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拨付补贴。
五、灵活就业状况报告
在领取补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之日起,在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附表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查验《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补贴领取台账。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自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发放补贴,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补贴期间,如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等发生改变,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就业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交新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经劳动保障窗口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按照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信息更新手续。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填报的岗位名称、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六、补贴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发放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已正规就业;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连续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
(四)享受补贴期满;
(五)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
(六)逾期未申请补贴;
(七)就业状况与《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内容不一致累计在两次(含两次)以上;
(八)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七、监督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补贴发放程序的管理,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申领资料的受理、审核和查验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认真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社区从事灵活就业的真实性,包括灵活就业岗位、地址、工作时间、报酬和雇主信息等。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申请资料的查验,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灵活就业状况进行认真核对。
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灵活就业补贴情况进行核查。
各区(新区)可在确保相关就业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
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区(新区)、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的灵活就业补贴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在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申领灵活就业补贴,一经查实,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按照规定追回其所领补贴,将其相关情况记入征信系统,个人终生不得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资金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其它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